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號異議人壬○○
辛○○癸○○相對人庚○○
己○○
乙○丙○○○丁○○戊○○兼共同送達代收人甲○○上開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96年度存字第326號清償提存事件准予提存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就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1280、1335、1389地號土地,異議人之母及異議人等全體繼承人從無與任何人訂定過任何租賃契約,現亦無租佃關係存在,自無所謂「租金」之問題。相對人於鈞院提存所96年度存字第326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異議人因非該事件之債權人及受取權人,故拒絕收領,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提存為非訴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提存有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而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為審查、認定。查異議人前開異議事由,乃屬有關兩造間是否確有租賃關係之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依諸前開說明,自不在提存所得以審究之範圍內,從而本院提存所於96年5月23日就96年度存字第326號清償提存事件所為准予提存之處分,洵無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