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79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宇捷 債務人 李健即鑫羽 經紀娛樂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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