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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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王豊彥 被告 王金海 臺中市 邱厝子 21號
王俊 臺中市新富町4之22號 王阿財 臺中市梅枝町13號 王和尚 彰化縣彰化市西勢子209號 王美齡 臺中市○區○○路00○0號 王黃月青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王永泉 臺中市○區○○路0號 王永曉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王永勳 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 王永成 臺中市○區○○路00號2樓 王昶隆 臺中市○區○○○街00號 王幸枝 臺中市○區○○○街00號 莊淑茹 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 郭峻助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郭正 壹臺中市○○區○○街000巷00○0號 王鍾福 臺中市○○區○○路000號 王南貴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9樓 王重升 臺中市○○區○○街000號 王馨珠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 王紹安 臺中市○區○○○○街00號18樓之3 王重紹 臺中市○○區○○○○街000號8樓 王浚緯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王靖宜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王為 叶臺中市○區○○街00號 王櫻錦 臺中市○○區○○○街0巷00號 王櫻純 臺中市○區○○街00號 王重凱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李勝東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王愉賀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王芯娥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王耀宗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5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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