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06號原告 黎信福
吳明哲 鄭新傳 李佳珉
一、上列原告4人與被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黎信福等4人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請求項目」欄所示;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如附表「暫免徵收三分之二之金額」欄所示。準此,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黎信福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單位:新臺幣/元;採四捨五入)編號姓名請求項目(即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三分之二之金額應繳裁判費1黎信福工資3,213,035元32,878元21,919元10,959元2吳明哲工資1,651,619元17,434元11,623元5,811元3鄭新傳工資1,777,761元18,622元12,415元6,207元4李佳珉工資527,281元5,730元3,820元1,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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