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容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正容為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三「天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財務、採購及業務等工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日止,先後向客戶人隆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四萬元、天貴公司之切貨款二十四萬元,並利用提現及票據交換方式,套取公司存放彰化銀行城東分行之款項一百六十九萬元,侵占入已後,潛逃出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日涉犯業務侵占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鳳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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