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毛重壹點貳公克及沾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十六時許,在台中市○○路○○○號前,及台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二十二時許,在台中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海洛因毛重一點二公克及沾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摻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係屬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毛重一點二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另扣案沾有海洛因之香煙一支,因毒品海洛因尚難自香煙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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