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曾國龍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游開雄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袁岳衡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