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丁嘉麗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槍砲彈葯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嘉麗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丁嘉麗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丁嘉麗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