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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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忠
陳道申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