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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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皓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皓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皓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6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2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慧美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