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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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告 林琪恩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被告 高絲瑀高世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㈢第7行至12行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四、㈢第7行至12行如附表所示之記載,係贅載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查,原告高職畢業,現為立華揚公司負責人,名下財產有不動產、汽車、投資等,總額逾2千餘萬元;被告高職畢業,108年度薪資所得為226,807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此有兩造戶籍資料及兩造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28、35-38、115-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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