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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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18號聲請人甲○○關係人富利誠廣告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利誠廣告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