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93年9月28日19時起,至94年3月16日11時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60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並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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