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群體娛樂有限公司即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