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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