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意圖營利」,更正為「甲○○連續意圖營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理由欄中已敘明係屬連續犯,且據上論斷所引法條亦併引刑法第五十六條,主文欄中漏寫「連續」二字,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