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一二、一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收據各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