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如聲請書所載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