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卓越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秋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 韓福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