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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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壹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