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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