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張鑽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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