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賴佳榆
代 理 人 黃雅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呂登立
上列聲請人與呂登立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訴訟救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呂登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100年度營調字第2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
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
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