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他字第3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劉英娥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劉俐暄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
拾陸元,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伍佰
貳拾捌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原告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
年度板簡字第98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4號判決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三,被告負擔五分之二,第
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
二、原告即上訴人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壹
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壹萬陸仟玖
佰肆拾肆元,應由原告即上訴人向本院繳納貳萬捌仟貳佰叁
拾陸元,由被告即被上訴人向本院向本院繳納柒仟伍佰貳拾
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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