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9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高健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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