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黃世明
被 告 周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㈠原告自民國95年2月13日起至103年10月19日服務於聚隆纖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聚隆公司),前後任職期間合計8年又8
個月。依原告任職顧問期間月薪新臺幣(下同)53,000元,
5年6個月合計66個月,可領勞工退休金209,880元(計算式
:53,000×66×6%=209,880)。
㈡爰依法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9,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查依原告主張及其提出之顧問聘任合約書(影本)等件觀之
,其僱傭(或委任)關係乃存於原告與訴外人聚隆公司間,
被告僅係聚隆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契約當事人,是被告顯然
無須擔負給付原告退休金之義務,至為灼然。
四、從而,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逕以判決
駁回之。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