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3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伯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6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為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