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30號
原   告  曹月霞
       陳漢陽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臻蓉   住同上
原   告  陳秀圓   住新竹縣○○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訴訟代理人  陳運金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被   告 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市○○道○段○○○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樹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號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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