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2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 告 陳永富
陳葦
陳怡比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