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李佳鴻
王裕仁
被 告 徐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貳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