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連振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海霄 間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未據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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