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 律師被告乙○○上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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