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有巢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國 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 律師被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附註:
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改以被告陳建志消極不回報之隱瞞行為,為違反僱傭契約義務,致原告受有損害,並改依民法第216條第1、2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114萬元,是否涉及訴訟標的變更?請 陳明之 ,如有,並請補繳變更後之裁判費。
二、被告請就原告上開變更主張提出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