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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