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30號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李慶義 、 黃宗樂 等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榮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榮兆提起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吳勇毅法官蕭清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