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簡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峻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兩造差距仍大,致調解不
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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