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簡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峻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兩造差距仍大,致調解不
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