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家玲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105年度潮簡字第3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7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因上訴人於提
起上訴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
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