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李曉婷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中縣○○鎮○○里○○鄰○○路○段○號、苗栗縣三義鄉勝興里一九鄰水美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尚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債務人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管轄。(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雖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但漏未填載,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