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號
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甲○○自訴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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