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5月5日向被告承包施作位於彰化
縣彰化市○○路之圍牆工程(採包工包料制),原告施工完
成後,被告尚欠鋼筋15天、每天新台幣(下同)2,500元之
工資37,500元,及混凝土9天、每天2,500元之工資22,500元
,與浪板工資材料6,000元未給付,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
,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工程款已於99年6月7日付清完帳,且為原告
所簽收。「完帳」是被告所寫,如果原告不認同,就不會簽
名,被告對承包的工程計算是外行,原告怎麼算,被告怎麼
給錢,只要核對無誤,被告就付款,浪板是記載「與姐計」
,被告曾親自拿錢到其表姊家,但被告丈夫的表姊一直不收
這筆錢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主張其於99年5月5日向被告承包施作位於彰化縣彰化
市○○路之圍牆工程(採包工包料制),已經完工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惟原告主張被告尚欠鋼筋
工資37,500元、混凝土工資及22,500元及浪板工資材料6,00
0元未給付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兩造已經結清工
程款等語。經查,原告雖提出估價單及計算單為證,然其所
提文書並未經被告簽名確認。又兩造曾就系爭工程款結算,
經被告記載「完帳6/7」後,由原告簽名乙情,亦有被告所
提結帳單為憑。原告雖主張上開結帳金額僅結材料,未結工
資及浪板云云,惟該文書內容並未記載僅為材料之結帳,而
原告為工程之承攬人,自應知悉是否有部分金額未列入,其
在文書上應可備註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結等語,則其並未記載
相關情形,反在被告所寫「完帳6/7日」下方簽名,顯然有
違常理。是被告所辯兩造已於99年6月7日完帳乙情,應堪採
信。至原告主張該文書下方記載「浪板與姐計」,被告未給
付云云,固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兩造既約定由被告與他人計
算浪板,原告以此主張被告尚應給付其餘工程款,亦屬無據
。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工程款已經結清,原告主張有部分工
程款未計算,請求被告給付其他工程款,尚無可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6,000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