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69號
原 告 蔡美麗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莊銘財
張素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院 朴子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