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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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嘉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99
年8月4日以嘉中警偵秩字第0990023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壹
仟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惟被
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案件調查卷宗、處分書、送
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據。
二、經審閱聲請機關所提前開書證,其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鍰1,000元,以900元折算一日,不滿
一日之零數不算,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