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城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秀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
辨事處金馬分處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9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