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1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萬玖仟
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許崇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