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七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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