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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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七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七號判決書第一頁第十五、十六行,第二頁第一行、第十六、十七行,第三頁第十七、十八行,第五頁第二、三行,第七頁第十四、十五行,第八頁第一、二行中,關於「戶名 陳弘裕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戶名陳弘裕,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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