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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