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黃祥祐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洪琦涵 利害關係人 楊雅嵐 上列聲請人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利害關係人楊雅嵐之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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