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勞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上訴人清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成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被上訴人 陳景星 (即 陳詩經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郭碧 (即陳詩經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