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2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張芷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玲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陳曉玲所繼承之遺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額核定。茲以系爭土地之面積為527.32平方公尺、104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9,600元、被告陳曉玲之持分1/6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8,248元(計算式:527.32×89,600×1/64=738,2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尚不足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

更多裁判書